《通知》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操作問題,以便于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
“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反映了眾多科研人員的心聲,《公告》的發布讓我們對政策的具體操作更加清楚了。”北京理工大學技術轉移中心副主任陳柏強告訴經濟日報記者。
據了解,《通知》所稱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公告》進一步明確,“三年(36個月)內”的起算時點為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實際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以每次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陳柏強介紹,根據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從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家明確的獎勵力度是很大的,實際上各高校現金獎勵比例也大多達到了凈收入的70%左右。但是,由于此前國家對該類現金獎勵無明確的稅收政策,執行中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最高邊際稅率可達45%。”陳柏強說,以轉讓凈收入100萬元為例,假設按照70%(70萬元)的比例獎勵給發明人,繳稅后發明人最終得到的收入僅約40萬元。
為便于單位履行扣繳納稅申報,《公告》明確,單位為個人申報現金獎勵、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申報表“免稅所得”列,并在備注欄中注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這樣,每名科技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后的余額計算。
“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員的積極性至關重要。此次稅收優惠是尊重和愛惜創新人才的一項具體舉措。”陳柏強說,近幾年從修訂法律條款、制定配套細則,到部署具體任務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三部曲”,再到制定具體到稅收等操作層面的一系列政策,反映了國家對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高度重視,新時代廣大科技人員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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