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烏魯木齊5月27日電(王小軍 王海亮)多年前內地考生將戶口遷入新疆鄯善,被查程序違法,多名已上至大二的學生可能面臨學籍作廢。為此,大學生將新疆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新疆招生辦)告上法庭。2015年12月29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理,8名大學生狀告新疆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一審敗訴。27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案件二審有了最終結果:新疆招生辦敗訴,學生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11月,新疆招生辦對十多名“高考移民考生”調查后認定,考生在遷入新疆戶籍時,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違規辦理遷入手續”的情形,決定取消考生的錄取資格和學籍。隨后,其中8名學生將新疆招生辦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后,6名學生選擇上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4月18日公開庭審理了本案。雙方激烈辯論中,原告要求被告撤銷(2015年)水行初字第179號行政判決書、《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第35號),被告作了闡述。其中雙方爭論焦點,學生戶籍合法但入籍前提供虛假信息及新疆招生辦沒有行政執法權。據了解,一審前新疆招生辦作出對涉案在校大學生學籍作廢處理決定書。
學生上訴稱,新疆招生辦不具有作出被訴處理決定的行政職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針對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而不是國家事業單位即新疆招生辦。
學生上訴稱,《普通高校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第十一條規定,高校招生涉及學生平等教育權,對依法定程序查明確有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有權機關應予進行相關處理,而不是未經授權的事業單位新疆招生辦作出處理決定。
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認為,學生上訴理由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七十條第(四)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參照《普通高校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2015)水行初字第176號行政判決;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第43號《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學生家長:孩子的未來有希望了
學生家長邢某介紹,終審結果讓我與孩子心里踏實了,孩子未來也有希望了。我們堅持上訴就是希望有個說法,給孩子未來有個交待。
學生李某因終審判決書重新回到學校,完成學業。判決書撤銷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2015年)水行初字第177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2015年9月6日對李某作出第42號《普通高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
旁聽人員:法院會公平公正審理
公開庭審中,前來旁聽的除了雙方親屬,還有新疆某大學40余名師生,新疆高院行政庭相關負責人也前來旁聽。
新疆某大學教師沈子華說,第一次遇到新疆區域內關于高考移民的案子,對于涉案學生來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會公平公正審理。
新疆招生辦:“高考移民”終身追查制度
新疆招生辦計劃統計科副科長苗立江介紹,今年新疆首次與“高考移民”生源地建立通報倒查責任追究機制。新疆明確規定戶籍從外省轉入新疆的學生要提供全家戶籍材料、中考成績證明,學生家長父母至少一方在學生高中就讀所在地有合法穩定的職業證明、合法穩定的住所證明等,學生高中就讀學校所在地與學生戶籍地須同屬一地。
新疆五部門曾聯合出臺《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并于2014年起實施,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只要在這里有小學、初中和高中12年完整學籍,父母有12年合法穩定職業和居住證,并有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孩子就可報名在當地參加高考。(原標題:在校大學生與新疆招生辦對薄公堂:學生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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