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2日電 據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2日上午,轟動一時的留美女大學生被殺案,在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某,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浙江樂清人,留美大學生。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邵某于2011年在北京相識。2012年3月、8月,李某、邵某分別就讀于美國羅切斯特理工學院、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之后二人成為男女朋友。2013年5月,李某為就近方便與邵某見面,從羅切斯特理工學院轉學到愛荷華大學。2014年9月3日(美國當地時間,下同),李某撥打邵某電話,邵某無意中接通電話,致使李某在電話里聽到邵某貶低他的言語。同月5日下午4時30分許,李某與邵某入住美國愛荷華州愛荷華市某旅館。當晚兩人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后李某通過他人預定了回中國的單程機票。次日下午5時許,李某乘邵某返校做小組作業之機,到愛荷華州埃姆斯市格蘭德大道2801號麥克斯折扣店(TJ Maxx)及格蘭德大道3015號沃爾瑪超市(Wal-Mart)分別購買一只行李箱和兩只啞鈴(分別重15磅、20磅),藏放于其駕駛的豐田凱美瑞轎車后備箱內。同月7日凌晨1時許,二人在旅館房間內再次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李某扼頸掐死邵某。為隱瞞犯罪事實并能及時逃離美國,李某將尸體裝入所購行李箱,箱內放入一只重20磅的啞鈴,然后將行李箱藏于豐田凱美瑞轎車后備箱。后因故沒有沉尸河中,李某直接駕車回到愛荷華州愛荷華市自己居住的公寓,將車停放在其住處附近的停車場。期間李某以邵某的名義發短信給邵某室友,謊稱邵某要離開一周前往明尼蘇達州看望朋友。同月8日凌晨,李某乘坐預定的航班,輾轉飛機回國。經鑒定,邵某系遭受暴力致窒息死亡。2015年5月13日(北京時間),李某自動到溫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糾葛掐死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雖然李某畏罪潛逃8個月, 歸案后避重就輕,社會影響惡劣,但本案在起因和性質上屬于戀愛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李某有自首情節,在法庭上有強烈悔罪表現;其家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表示諒解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綜上,對李某可予從輕處罰,故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說法:
1、美國警方移交的訪談報告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對材料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等進行審查。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的范圍,主要包括犯罪情報信息的交流與合作,調查取證,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移交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引渡、緝捕和遞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及國家條約、協議規定的其他刑事訴訟協助和警務合作事宜。
本案犯罪行為地在美國,中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中美司法協助協定赴美國調查取證,美國警方將調查收集的主要證據材料移交中方。美國警方移交的視頻資料、現場照片、尸檢報告等以及美國警官的訪談報告,均屬于刑事司法協助范圍。證據材料均經美國愛荷華州州務卿公證(證實美國警方所移交的證據內容真實、程序合法),并由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館認證,由我國公安部確認接收,再轉交至溫州市公安局,證據來源真實、合法。辯護人關于美國警官的訪談報告不屬于刑事司法協助范圍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訪談報告由美國警官個人出具,經其簽字確認,報告內容為警官通過訪談了解到的相關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感知情況。訪談報告詳細記錄了訪談時間、地點、方式、被訪談人身份信息和訪談內容,且部分訪談過程有律師在場,或有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反映訪談過程。訪談報告所述內容,與美國警方收集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電子數據反映的情況相互印證,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綜上,對孫某某等的訪談報告經法庭質證,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部分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2、關于作案動機
雖然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李向南殺人動機出于與邵童之間的感情糾葛,但李向南關于邵童提出“周一至周五跟那個中國籍男子一起,周末跟其一起”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佐證,不予采信。
3、關于被告人李向南殺人是否有預謀
被告人李向南辯解稱是臨時起意殺人,并非有預謀殺人,購買機票系為回國散心,行李箱系為搬家準備,啞鈴系為鍛煉身體,并非準備用于殺人后使用;殺人后用行李箱裝尸體并將啞鈴放入行李箱,本意是為了沉尸不被發現,保證自己能夠及時逃離美國。經查,案發時李向南正在準備研究生入學考試,距離考試時間近,但其購買單程機票回國,又未事先告知家人,其辯稱購買機票回國散心不符合常理。李向南所謂的搬家系在所住小區內搬到另一單元,而其房間已有行李箱;李向南購買的兩只啞鈴不等重,且啞鈴較重,相比李向南的形體,難以采信用于健身;在埃姆斯購買行李箱和啞鈴,但其居住于2小時車程之外的愛荷華城,購買的行李箱大、啞鈴重,舍近求遠購買,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故李向南關于購買機票系為回國散心,行李箱系為搬家準備,啞鈴系為鍛煉身體所用的辯解不符邏輯,也有悖于情理,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向南因感情糾葛提前預定回國單程機票、事先購買行李箱、啞鈴,作案后均予以使用,可認定李向南殺人有預謀。被告人李向南及辯護人關于沒有預謀的意見均不予采信。
4、關于被告人李向南是否構成自首
雖然被告人李向南自動投案后多次供述中提到“誤殺”,“過失”、“無意”等字眼,并否認有殺人預謀;且尸檢報告證實邵童頭皮深層左側有紫色變色,即頭部有鈍器導致的外力損傷;臉部皮膚上有撕裂傷,臉右上部中心位置牙齒和側部門牙(右上頜1、2齒)缺失,證實其生前受到外力打擊。被告人李向南交代僅用手掐死邵童,與尸檢報告內容不完全相符,避重就輕。但其對自己用手掐死邵童的行為一直供認不諱,故可認定李向南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辯護人關于構成自首的意見予以采納。(原標題:中國留美女大學生被殺案今宣判 被告人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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