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張曉鴿)教育部昨天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刪除了“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兩項內容。這意味著,民辦高校校長由民辦學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教育部為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的要求,已取消下放了十多項教育行政審批。
變化
修改民辦高校校長聘任條件
《決定》刪除了《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中“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和“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保留了“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解讀】教育部方面稱,此次修改是為與國務院規定保持一致。民辦高校校長可自主聘任,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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