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修改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為研究成果走出實驗室提供制度保障
本報訊(記者甘曉 見習記者李晨陽)8月29日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156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2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記者了解到,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一些具體措施進行了修改。作為長期關注產學研問題的學者,中科院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柳卸林向《中國科學報》記者表示:“這些具體措施將為大量的研究成果走出實驗室提供制度保障。”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介紹,修改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處置問題和收益的管理問題等。例如,新的法律規(guī)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六種方式處置科技成果,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他協(xié)商確定的方式等。而此前的法律規(guī)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按現(xiàn)行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執(zhí)行”。
柳卸林表示,過去,科研成果被視為國有資產,在達到一定額度時,要轉化、入股,需要報批到多個部門。“很多科研人員和單位會覺得很慢,有時候甚至需要幾年才能批,影響了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他說。
對于科技成果轉化產生的收益,新法律規(guī)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同時,應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對比此前的法律,記者發(fā)現(xiàn),這一比例均從之前的20%提高到了50%。“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創(chuàng)新和改革,這種給科研單位的自主權,即給科技人員的實惠,說到底就一個目的,極大地激發(fā)科技單位和科技人員對科技轉化的積極性。”郭茂林在29日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
對此,柳卸林也指出,新的法律把科技成果的收益也下放給了科研單位了,相比較原來的法律。“從法律上松綁,從制度上解放科研單位、解放科研人員。這是很大的突破。”他說。
身為有望從新法律中獲益的科學家,中國農業(yè)科學院飼料研究所副所長姚斌則表示,放開科技成果處置和收益權后,一些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在實驗室中“自娛自樂”的現(xiàn)狀有可能發(fā)生改變。“新法律有望幫助科學家、企業(yè)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的鏈條打通。”
最后,柳卸林強調,要打通產學研鏈條,還應在此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制定細節(jié)。“比如,科技成果獲利后到底應該有多少給科研團隊發(fā)獎金、多少留下來給研究機構作為經濟效益,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是不是也可以辦企業(yè)等問題。”
為防止簡歷投遞丟失請抄送一份至:boshijob@126.com(郵件標題格式:應聘職位名稱+姓名+學歷+專業(yè)+中國博士人才網)
中國-博士人才網發(fā)布
聲明提示:凡本網注明“來源:XXX”的文/圖等稿件,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及方便產業(yè)探討之目的,并不意味著本站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文章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