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在引進急需緊缺人才部分,提出實行特別引才政策,重點引進一批擁有國內外領先專利技術和教學科研成果、能推動云南省重點產業技術突破、能帶動高新技術產業和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特殊人才和創新團隊,允許特殊人才自帶優秀助手,并不受學歷、職稱、身份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比例設置等條件限制,省級引進的高端科技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采購的試驗儀器設備,經批準,可以自主采購;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積極引才,對環境影響評價、人才中介服務、資產評估(土地、林地和知識產權評估)、金融和信息服務等中介組織引進的人才,所需的購房貨幣補貼、安家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依法列入成本。
《意見》在創新人才激勵政策方面,提出鼓勵各類人才轉化科研成果,允許和鼓勵在滇高校、醫療機構、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將職務發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不少于60%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允許各級各類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創辦的企業,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新人才激勵政策還提出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扶持機制。省科技成果轉化與創業投資基金對經認定的科技型創業企業,以投資入股的方式給予支持,同時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對科技成果轉化給予一定投資補貼,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對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進行風險投融資;建立信貸風險補償機制,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專利技術成果或中試成果提供融資所發生的損失,經法定中介機構確認后,給予不高于實際發生損失本金部分30%的補償,每項補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意見》提出引導人才合理流動,設立專家基層工作站,專家在基層領銜創辦科技型企業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最高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由科技人員持有。
《意見》還提出提升人才服務水平,大力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加強人才工作法制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維護人才合法權益,形成公正、和諧、包容、平等的人才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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