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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學院教職工考勤與請假管理辦法(修訂)

時間:2018-09-18來源:南昌工程學院 作者:南昌工程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教職工崗位責任,增強教職工服務意識和紀律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地進行,根據國家和江西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勤是教職工崗位聘任、年度考核、薪酬發放等重要依據之一,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執行考勤制度,堅守工作崗位,履行崗位職責。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在瑤湖校區和彭家橋校區工作的所有教職工,工作時間均應納入考勤管理。
第四條  受聘于教學科研崗位人員,聘期內不實行坐班制,但計劃內授課和參加學校及其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議、學習、教學研究等活動應納入考勤管理,一次按半天計。除教學科研崗位人員以外,學校其他人員一律實行工作日坐班制,執行日考勤制度。
第五條  坐班制人員應遵守學校作息時間規定,按時到崗。未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到達工作崗位的視為遲到,早于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對考勤月內累計遲到、早退30分鐘之內者,由部門負責人督促當事人改正,拒不改正并累計遲到、早退120分鐘之內者,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考勤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120分鐘以上者記錄考勤視為曠工(見第六條)0.5天,每滿120分鐘累計計算。
第六條  教職工因各種原因需請假的,應按照請假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所在單位批準后報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辦理了請假審批手續者,缺勤不作處理;未辦理請假審批手續、未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以及未辦理續假手續的無故超假者,均以曠工處理。
第七條  教職工因外出公干、考勤系統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考勤的,應及時說明,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提交人事處備案。
第八條  教職工在職參加繼續教育培養需離崗參加學習的,按照《南昌工程學院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規定》(南工發[2014]69號)執行。
第九條  遇到下列情況學校可以適當延長教職工工作時間:
(一)由于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為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以及學校安排的緊急任務的。
第三章  請假類型
第十條  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治療或休養的,應請病假。
除重大疾病外,病假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確因治療需要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每個月須提供1份符合資質要求的醫院的疾病檢查或治療報告,不提供疾病檢查或治療報告的當事人不在崗的工作日時間認定為曠工。
第十一條  婚假
按國家法定年齡結婚者(即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給予婚假3天。
第十二條  生育假
(一)產假
女職工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產假時間與學校寒暑假重疊時間超過20天(含20天),按20天延長,少于20天的,按實際天數延長。寒暑假期間生產的,開學后需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產假從生產之日開始起算。
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天;女職工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護理假
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給予在我校的男配偶護理假15天。
(三)流產假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休假25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假42天;懷孕滿7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假98天。
(四)接受節育手術的教職工,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在醫生建議休息時間內按公假處理。
(五)對于計劃外生育和未婚孕、人流、生育的女職工,按《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有關條例處理,可參照以上假期規定準予休假,休假期均按事假對待。
第十三條  哺乳假
哺育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每次路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第十四條  哺乳事假
女職工產假期滿申請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的,認定為哺乳事假。
第十五條  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父母死亡,給予喪假5天;直系親屬在外地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路程假,但合計不得超過12天。
符合探親規定的教職工,因父母或配偶去世請假料理喪事,可按探親規定辦理,不再給喪假。
第十六條  探親假
參加工作滿1年的教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享受探親待遇。探親假均安排在寒暑假,如確因特殊情況在工作時間請探親假的,均按事假辦理。探親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一)探望父母
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兩年給假一次的,假期為45天。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符合探親規定的未婚職工,未婚的當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到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可享受原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不再給婚假。
 (二)探望配偶
探望配偶,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30天。
教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教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經組織批準,留學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且婚后在國外學習期限達1年以上者,其配偶申請出國探親假為3個月;如本人提出申請延期,經批準后可以延期1次,延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
教職工結婚的當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雙方當年如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另一方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三)探親路費報銷
符合1年探親1次的,路費1年報銷1次,其在國(境)內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費(以配偶或父、母正式戶口所在地和最近路程為計算依據)由學校承擔。
符合4年探親1次的,路費每4年報銷1次,其在國(境)內部分在本人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30%之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學校承擔。
教職工探親連續乘火車24小時以內者,報銷硬座,24小時以上者,報銷硬席臥鋪;乘動車或高鐵的報銷二等座;乘長途公共汽車的,憑據按實支報銷;乘坐飛機的,票價低于動車或高鐵二等座的據實支報銷,票價高于動車或高鐵二等座的按動車或高鐵二等座報銷。
教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托運費等其他開支均由教職工自理。教職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點不固定,教職工探望父母時,應以其父母常住戶口的地點計算探親路費。    
第十七條  事假
教職工因個人有特殊情況要處理需離開工作崗位時,可請事假。除因私事短期出國、出境外,事假時間每次原則上不超過30天,每個自然年度內請事假天數超過7天的次數原則上不超過3次。
因私事短期出國、出境申請事假,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去港澳臺的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不超過6個月。
出國、出境探親及私事出境前利用工作時間辦理護照、簽證手續的,按事假處理。
第十八條  公假
教職工因公出差(含公派外出培訓、掛職鍛煉等),正常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正常在崗計。
第十九條  脫產學習假
教職工按學校繼續教育管理文件經批準脫崗參加各類脫產學習、進修、培訓、工程實踐鍛煉等須辦理脫產學習假。
第四章  請假管理
第二十條  請假審批權限
(一)一般人員請假
1、病假30天以內(含30天)的,由人事處審批;超過30天的,由人事處核準后報主管人事工作的學校領導審批。
2、事假超過3天、不超過7天的,由人事處審批;超過7天以上的,由人事處提出意見,報主管人事工作的學校領導審批。
3、假期(病假、事假除外)7天以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報人事處備案;
4、其他類型假期由人事處批準。
(二)處級干部請假
按照《南昌工程學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干部請假事宜的規定》(南工組字[2014]19號)文件要求到黨委組織部辦理請假手續后,同時按本辦法辦理請銷假手續。
第二十一條  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請假時應填寫《南昌工程學院教職工請假審批單》(附件1),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交所在單位,按審批權限審理,經正式批準方可離校。如確因有特殊情況本人無法親自辦理手續的,應及時委托他人或郵寄請假報告和有關證明給所在單位,代辦請假手續,非特殊情況手續不全的,單位領導不得準假。
(二)教職工請假期滿需要申請續假的,請假程序同前。未辦理續假手續又不按期回崗的,按曠工處理。
(三)教職工請假期滿,本人應及時到批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第二十二條  請假時應提交的有關材料
(一)請病假在1天以上者,應持校醫院或經校醫院指定公立醫院所出具的有醫生簽名、醫生簽章及醫院公章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醫院病歷等材料辦理請假事宜。
異地突發疾病的應將蓋有所在地公立醫院公章的“住院證”及尚在住院治療的證明、本人請假報告一并提交所在單位,按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二)憑結婚證辦理婚假手續。辦理結婚注冊登記手續后1年內請婚假,逾期不補。
(三)憑準生證(生育服務卡)、醫院出院小結等相關材料辦理產假、護理假手續。
(四)歸僑、僑眷、臺胞教職工出境探親的,應附本人為歸僑、僑眷、臺胞的證明或國外親屬的身份證明。
第五章  假期有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  假期有關待遇
(一)請假假期的計算均應包括公休日、法定節日或寒暑假。
(二)病假待遇:
病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A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B按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發放比例同比發放;基本工作量津貼1個自然月(按30天計)內不超過3個工作日的原則上不扣發,超過3個工作日的按請假天數扣發。
教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發放;工作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放。
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不滿20年的,基本工資按80%發放,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發放。
教職工全年累計病假在60天以上的,原則上不能獲得當年評優、評先等榮譽。
教職工在請病假在病假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若一經發現其從事其工作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資福利待遇,并按曠工處理。
(三)請婚假、哺乳假、喪假、公假、寒暑假期間安排的探親假的教職工,在規定的假期內,不影響工資、福利待遇。工作時間請探親假的,僅按規定報銷探親路費,假期按事假對待。
(四)哺乳事假待遇:
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南昌工程學院關于<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南工人字[2017]38號)文件執行。
(五)生育假待遇:
產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A停發,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B正常發放,基本工作量津貼按學校績效工資文件規定執行;男教工請護理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A停發,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B和基本工作量津貼正常發放;男(女)職工實行節育手術時,在醫生建議休息時間內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正常發放;生育假中人工流產的,從第2次人流開始按病假辦理。
(六)事假待遇:
事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A停發;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B請假時間在不超過15天的全額發放,超過15天的按實際的事假包含的工作日天數扣發;基本工作量津貼1個自然月(按30天計)內不超過3個工作日的原則上不扣發,超過3個工作日的按請假期包含的工作日天數扣發。
自然年度內累計事假在30天以上者,原則上不能獲得當年評優、評先等榮譽。自然年度內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年度考核不能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脫產學習假待遇:
按學校教職工繼續教育管理文件規定脫崗參加繼續教育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待遇按繼續教育管理文件執行;基本工作量津貼學校績效工資文件規定執行。
(八)曠工處理
曠工累計3個工作日以下者,扣發一季度基礎性績效工資A;曠工累計3個工作日及以上不足5個工作日者,扣發半年基礎性績效工資A;曠工累計達5個工作日及以上者,扣發一年基礎性績效工資A。基礎性績效工資B按曠工工作日天數的2倍折算扣發。
當年累計曠工30個工作日以下(含30個工作日)的,按曠工天數分別給予相應處分:累計曠工達10個工作日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工達15個工作日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累計曠工達20個工作日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
曠工連續超過5個工作日或全年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曠工一次不能獲得當年評優、評先等榮譽。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者,作自動離職處理,解除聘用合同,解除人事關系。
(九)教職工因打架斗毆致傷殘的,醫藥費自理,不在崗期間,按曠工扣發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
(十)教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正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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