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6個月以內培訓(含短期公派出國)的,待遇不變;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崗位津貼,改發生活補貼(標準為崗位津貼的50%),其余50%按業績考核發放;出國進修的,停發工資和津貼,回國后按規定補發。
2、參加社會實踐期間的工資、津貼等按在崗人員對待。
(二)攻讀學位的待遇
1、在國內脫產攻讀學位的,在規定的學制期限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學校發放的生活補貼,未能按期完成學業且需繼續脫產的,只發基本工資。脫產出國攻讀學位的,停發工資及相關待遇,學成回國后按規定補發。
2、在職攻讀學位的,在職期間按同類人員考核、享受待遇。需脫產學習6個月以上的,脫產期間停發崗位津貼,改發生活補貼(標準為崗位津貼的50%),其余50%按業績考核發放。
3、未按培訓協議取得學歷或學位的,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4、攻讀學位的應在規定學制內取得學位,超期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攻讀博士學位未能按期畢業的,只報銷正常學制期限內產生的費用。
凡延期畢業的需持延期證明材料向人事處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否則視為放棄就讀,學校將分期從當事人工資中扣回學校已支付的費用,并且不批準在延期內請假學習的申請。
(三)博士后待遇
進站做博士后研究的,待遇參照攻讀博士學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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