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條件及基本待遇
(一)“駿馬計劃”高層次人才
1. A1崗:
招聘條件:具有世界學術影響力、能夠引領國際學術發展的學術大師、戰略科學家和頂尖人才。
基本待遇:聘任期間享受稅前年薪(檔案工資與津貼,下同)150萬元+N(住房補貼)。其中剛性引進兩院院士,聘任期間享受稅前年薪200萬元+N(住房補貼),其所屬團隊科研及實驗室建設經費不低于1億元。
2. A2崗:
招聘條件:活躍在國際學術前沿、能夠組織和承擔重大研究任務的領軍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基本待遇:聘任期間享受稅前年薪80至130萬元+N(住房補貼)。科研啟動經費根據不同學科特點和研究計劃商定,實驗類理科、工科類1000萬元左右,非實驗類理科、人文社科類在300萬元以內。
3. A3崗:
招聘條件:在學術上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一流學術成果,具有成長為領軍人才的發展潛質,理工類入選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人文社科類入選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基本待遇:聘任期間享受稅前年薪40至80萬元+N(住房補貼)。科研啟動經費根據不同學科特點和研究計劃商定,實驗類理科、工科類500萬元左右,非實驗類理科、人文社科類在150萬元以內。
4. B1崗:
招聘條件:具有海內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經歷;在學術上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系列學術成果,對學科建設和本領域科研工作具有創新性構想,具備承擔重要科研任務并做出一流科研成果的能力水平,具有成長為國家級人才的發展潛質,理工類入選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人文社科類入選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基本待遇:聘任期間稅前年薪30至40萬元+住房補貼(60—80萬)。科研啟動經費根據不同學科特點和研究計劃商定,實驗類理科、工科類不低于300萬元,非實驗類理科、人文社科類在100萬元以內。
5. B2崗:
招聘條件:具有海內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經歷;在學術上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學術成果,對本領域科研工作具有創新性構想,具備承擔重要科研任務并做出一流科研成果的能力水平,具有成長為國家級青年人才的發展潛質。理工類入選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人文社科類入選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基本待遇:聘任期間稅前年薪20至30萬元+住房補貼(60—80萬)。科研啟動經費根據不同學科特點和研究計劃商定,實驗類理科、工科類不低于150萬元,非實驗類理科、人文社科類在50萬元以內。
對于A類、B類崗位引進人才,配偶需要就業、子女需要就讀中小學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引進和流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由學校負責妥善解決。

(二)學術骨干、青年英才及博士后進站人員引進條件及基本待遇
1. 學術骨干
招聘條件:年齡原則上在45歲以下,并符合以下條件:(1)在國內外知名大學或科研機構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博士后經歷,取得突出學術成就,學術水平處于同齡人前列,具備成長為學術帶頭人潛質的青年拔尖人才。(2)具有承擔重要科研任務經歷,取得重要影響的系列學術成果,積累了一定的教學科研工作經驗,對學科建設和本領域科研工作具有創新性構想,具備承擔國家重要科研任務、組織團隊創造性開展研究工作、做出一流科研成果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待遇:提供科研立項啟動經費,實驗類學科100~200萬元、非實驗類學科40~100萬元。入職時一次性提供住房補貼40~60萬元。享受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學校各類津貼。可按照《內蒙古大學特聘研究員崗位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申報“特聘研究員”“特聘副研究員”。
2. 青年英才
招聘條件:年齡原則上應為35歲以下,并符合以下條件:(1)在國內外知名大學或科研機構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博士后經歷。(2)攻讀博士或博士后工作期間具有學術前沿領域研究工作經歷,學術上嶄露頭角,取得相應學術成果,對未來科研工作具有創新性構想,具備承擔國家科研任務、做出高水平創新成果的能力和水平;熱愛教育工作,具有主講本科生與研究生課程的能力。
基本待遇:對已經取得高水平成果、具備明確的國家級科研項目立項思路與水平、具備即將做出新的高水平創新成果的明確思路與條件、具有成長為學術骨干潛質者,入職時一次性提供住房補貼30萬元,并提供科研立項啟動經費實驗類學科20~30萬元、非實驗類學科10~20萬元。對其他青年英才,入職時一次性提供住房補貼20萬元,提供科研立項啟動經費實驗類學科5~20萬元、非實驗類學科5~10萬元,對入職三年內在本學科領域做出突出業績者,經學校認定后追加住房補貼10萬元。享受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學校各類津貼。
3.博士后進站人員
招聘條件:符合全國博士后管委會有關文件規定的進站條件,攻讀博士期間具有學術前沿領域研究工作經歷,并取得相應學術成果,具有明確的學術研究思路與構想。
基本待遇:學校安排博士后公寓,全職進站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費、社會保險費等待遇。參照在編在崗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辦法,每年由各單位對博士后進站人員進行科研教學業績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發放相應科研教學業績津貼。
內蒙古大學引進人才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規范人才引進工作,提高引進人才質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引進人才工作程序
(一)制定引進計劃
1.用人單位根據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人事規定,研究討論引進人才的類型、規模、崗位設置、招聘要求、使用計劃、承擔學科建設任務和所要達到的目標等,制訂引進計劃,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人事處提交下一年度不同崗位、不同層次的人才需求計劃,填報《內蒙古大學人才需求信息表》。
2.人事處匯總、審核各單位人才需求信息,學校研究各單位所提交的人才需求計劃,確定下一年度人才引進計劃。
(二)組織招聘
1.發布信息。經學校批準后,每年11月底前,人事處制定人才招聘計劃,公開發布人才需求信息。
2.招聘宣傳。用人單位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向國內外著名大學、科研機構公開招聘,積極做好與擬應聘人員的聯系工作。人事處定期組織招聘宣傳。
3.接收應聘。應聘者通過自薦或專家推薦的方式向用人單位提出應聘申請,提交應聘材料,填寫《內蒙古大學引進人才情況一覽表》。應聘者提出按學科帶頭人或學術骨干引進的,須填寫《內蒙古大學引進人才評審表》。
應聘材料主要包括:
①本人簡歷;
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證書、重要社會兼職復印件;
③近5年來反映引進對象水平和成果的代表作品原件及復印件;
④近5年來公開出版發表的專著、論文的復印件。論文主要提供在SCI、SSCI、EI、CSCD、CSSCI等檢索收錄的國內外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及檢索、收錄和引用的證明;
⑤近5年來省部級以上獲獎情況,包括獎項名稱、級別、年度、本人排名和獲獎證書復印件;
⑥近5年來承擔的研究項目,包括項目名稱、本人作用、項目來源和經費情況等;
⑦未來三年工作設想,包括預期目標、科研經費計劃。
4.面試和考核。各單位根據年度用人計劃,在對應聘者應聘材料進行認真初審的基礎上,組織面試和考核。面試包括課程試講和學術答辯兩個環節。
單位學術委員會負責組織面試。每位委員需對應聘者面試情況進行打分,填寫《內蒙古大學引進人才評價表》,學術委員會填寫《內蒙古大學××學院引進人才學術委員會意見表》。出席面試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引進方可進入考核環節。
擬按學科帶頭人或學術骨干引進的人才,學院需組織校外三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給出評價意見。
各單位召開院務委員會會議,對應聘者思想道德、學術水平和履職能力進行綜合評議,在考核評議的基礎上對是否引進、引進類型等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
5.報送材料。各單位于每年5月底、12月底前將擬引進人才相關材料報人事處人事科。上報材料包括:
①學院院務委員會意見;
②《內蒙古大學××學院引進人才學術委員會意見表》;
③《內蒙古大學引進人才情況一覽表》。由應聘者本人填寫,學院審核;
④《內蒙古大學××學院引進人才評審表》。由擬按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引進的人才填寫;
⑤擬引進人才應聘材料;
⑥需要學校解決的特殊問題。引進人才如果需要學校解決住房、職稱、配偶調動、子女上學、科研經費等,需填寫《內蒙古大學引進人才需學校解決特殊問題登記表》,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學校人事處,經學校研究后予以答復。
(三)學校審核
1.人事處匯總各用人單位上報的材料,每年1月初、6月初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
2.人事處將學校學術委員會評審結果提交學校,學校研究決定是否引進、引進類型、相關待遇及需要學校解決的具體問題。
(四)簽約上崗
1.學校研究通過后,人事處通知用人單位負責人最終引進情況,按照有關政策辦理引進人才的人事接收與調轉手續。
2.已確定的引進人才需在學校研究通過之日起半年內辦理入職手續。超過半年未辦理入職手續者,取消聘用資格。如用人單位認為需要引進,應聘者須重新提出應聘申請,由用人單位重新組織考核,作為下一批引進人才重新研究是否引進。
3.引進人才需要學校解決住房、職稱、配偶調動、子女上學、科研經費等要求,需在引進時提出,由學校研究決定。
第三條 落實科研啟動經費
(一)引進人才辦理入職手續后,需從科技處、社科處網站下載并填寫《內蒙古大學高層次人才引進科研啟動任務書》,經用人單位審核后分別報科技處(理工科)或社科處(文科)。科技處、社科處依據人事處提供的引進人才名單和引進類型,在規定的經費額度內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是否準予立項及資助經費額度等。
(二)人事處把科技處、社科處評審意見報學校審批后,落實引進人才科研啟動經費。科技處、社科處負責科研啟動經費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落實住房和住房補貼
(一)引進人才辦理入職手續后,學校提供住房的,由人事處通知點房,后勤處具體落實;提供住房補貼的,由人事處通知領取住房補貼,財務處具體落實。
(二)申請租住校內周轉房的引進人才,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由人事處出具在職證明,奧都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辦理相關手續;未婚人員申請青年教工公寓的,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由人事處出具在職證明,學校服務中心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落實辦公與實驗用房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引進人才的辦公和實驗用房。
第六條 落實引進人才提出的特殊問題
經學校研究同意解決引進人才住房、職稱、配偶調動、科研經費等特殊問題的,由人事處負責協調落實。
第七條 確屬急需引進的優秀人才,由用人單位提出聘用申請,學校專題研究。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引進人才的不同情況給予工作上和生活上的支持,學校鼓勵用人單位為引進人才提供科研或生活補貼等配套資金。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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