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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業大學“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計劃實施辦法

時間:2018-08-30來源:北京林業大學 作者:北京林業大學

北林人發〔2013〕3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高層次拔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若干學術基礎扎實、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學術帶頭人,培養和造就一批與 “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 ”、“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等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相銜接的杰出青年學術人才,特制定本培育計劃。

第二條  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計劃是學校人才隊伍建設整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學校相關單位單列經費和專門出臺政策給予重點支持,入選者將作為申請“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 ”、“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等人才計劃的重點培養對象。

第三條  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計劃的人選遴選遵循“堅持標準,擇優選拔,滾動培養、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公開選拔、專家評審、目標考核、合同管理。培育培養期一般為4年。

第二章  培育計劃人選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人年齡在40歲以下(申報當年1月1日未滿41周歲),具有博士學位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為全職在校工作的教學科研人員。

第五條  具有嚴謹的學風、良好的科學道德。學術思想活躍,擬開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創新性和重要的科學意義。

第六條  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研究團隊,申請人為現有研究團隊負責人或研究團隊重要學術骨干。

第七條  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通過幾年的努力,在自然科學領域和社會科學領域有望做出國內外同行認可的創新性成績,或對本學科領域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八條  首批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計劃具體評選條件如下:

(一)學術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自然科學類:近5年以通訊作者(近三年新來校人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學科SCI一區或二區TOP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篇(含)以上;或論文累計影響因子超過25,且代表作影響因子超過8.0。

2、人文社會科學類:近5年以通訊作者(近三年新來校人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學科SSCI或SCI期刊發表學術論文5篇(含)以上。

(二)科研課題

獨立主持完成2項以上國家級研究課題;或有獨立主持的在研國家級研究課題2項(須含一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九條  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計劃人選由人事處和科技處共同負責遴選。

第十條  申請人填寫《北京林業大學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計劃項目申請書》,經學科和單位負責人推薦后方可作為有效申請人選。

第十一條  申請人所在學院單位對申請人材料及資格進行審查后,報科技處復核。

第十二條  學校組織校內外專家組進行答辯評審,確定培育計劃候選人,公示后報學校審批。

第四章  資助與條件保障

第十三條  對入選者學校資助科研經費,最長連續資助4年:自然科學類入選者25萬元/年;人文社會科學類入選者10萬元/年。

第十四條  對入選者在研究生招生上給予傾斜,并納入“北京林業大學博士生自主選拔招生改革”試點范圍。

第十五條  入選者如為副教授,允許招收博士研究生;如學校組織破格教授評審,允許一次突破任職年限破格申聘,且不占用學院正高職數。

第十六條  入選者可作為導師或合作導師,在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的一級學科內招聘博士后工作人員。博士后工作人員作為入選者團隊的流動工作人員,主要配合入選者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七條  入選者應進一步加強學術團隊建設,所在學院單位對入選者所在學術團隊實驗用房應給予重點保障。

第十八條  培育期內學校優先將入選者列入中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計劃,資助其赴海外一流高校和研究機構與國際知名導師開展3-12個月期的合作研究。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入選者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業務研討、咨詢等活動,進一步擴大入選者在國內外學術影響力。

第二十條  學院可以依托院學術委員會或聘請校內外專家對入選者進行定期指導咨詢。若入選者獲得國家杰出基金、獲聘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或獲得國家特支計劃,學校給予學院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入選者、入選者所在學院單位與人事處、科技處共同簽訂《北京林業大學人才隊伍培育計劃和任務書》(包括科研任務書),主要以“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 ”、“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申報條件為參考,制定培養期工作計劃和目標成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杰出青年人才培育計劃入選者實行目標管理,根據培養計劃和任務書對入選者組織前期評審、中期評價、終期考核,入選者所在學院單位負責過程管理。在培養期開始進行前期評審,第二年底進行中期評價,第四年進行終期考核。

第二十三條  前期評審主要是針對培養計劃和培養任務進行專家咨詢。請有關專家對入選者進行客觀評價:培養計劃是否科學合理;培養任務是否清晰明確;研究方向是否瞄準國際前沿和社會急需;研究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和發展潛力;入選者可還要在那些方面加強等。

第二十四條  中期評價不設定硬性量化指標,主要根據研究水平、發展潛力和工作投入及進展情況由專家評議得出結論:繼續培養,不適宜繼續培養。對于不適宜繼續培養的終止培育計劃,停止科研經費資助和相關政策待遇,收回賬戶剩余經費。

第二十五條  終期考核以《北京林業大學人才隊伍培育計劃和任務書》為依據,強調預期創新成果的產出。對于順利完成任務,且呈現持續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學校將酌情延續政策待遇;對于因擅自變更研究計劃或工作投入不足導致未完成培養任務的,學校在兩年內不予資助和推薦申報科研項目和上級部門人才計劃。

第二十六條  前期評審由學校和學院共同組織;中期評價、終期考核由學校組織。相關費用由學校單列經費予以保證。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滾動退出培育計劃情況和新涌現出優秀青年教師學術水平酌情考慮是否開展新增選培育計劃人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擅自離崗、調離學校,或因個人原因不能執行培育計劃,繼續完成培養任務者,須退還本計劃資助經費,并終止相關政策待遇。入選者培養期屆滿后5年內不得調離學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已獲得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或已獲聘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的人員不列入本計劃資助范圍。

第三十條  本計劃所涉及科研經費和知識產權管理等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計劃中的評選條件將根據不同時期國家級重要人才項目的具體要求和學校實際發展情況作出相應及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計劃自2013年起試行,由人事處、科技處、研究生院共同負責執行和解釋。

北京林業大學

2013年5月30日

中國-博士人才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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