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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語言大學人才引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5-07-01來源:北京語言大學人事處 作者:北京語言大學

關于發布《北京語言大學人才引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校人通字[2015]11號

各單位:

為加強人才隊伍建設,規范人才引進的管理,經2015年6月3日學術委員會教師聘任與人才專門委員會審議,2015年6月30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公布《北京語言大學人才引進管理辦法(試行)》,請各單位遵照實施。

聯系人:居峰

電話:3506

郵箱:jufeng@blcu.edu.cn

附:北京語言大學人才引進管理辦法(試行)

人事處

2015年7月1日

北京語言大學人才引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學校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原則

1. 學科發展與拓寬人才類型相結合

人才引進,應立足于學校學科發展需要,服務高水平師資隊伍建設,同時拓寬人才類型,既吸引學術型人才,也吸收社會資源型人才。

2. 突出重點與統籌兼顧相結合

在保持和發展學校優勢學科、特色學科的同時,注重扶持新建學科和交叉學科的發展。在引進學術帶頭人的同時,重視引進有真才實學、有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的中青年學術骨干。

3. 個人引進與團隊引進相結合

引進人才時既注重優秀人才的個人引進,更注重領軍人才的團隊引進,最大限度的使學校資源得到高效利用。

4. 智力引進與人員引進相結合

創新人才觀念,探索人才管理新模式,通過智力引進與人員引進,建立固定編制與流動編制、事業編制與非事業編制相結合,動態平衡的人才隊伍。

5. 審慎遴選與服務到位相結合

人才引進工作要堅持審慎遴選,確保人才的質量和水平;要服務到位,建立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政策留人的用人機制,確保學校人才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三條 引進人員類別

1.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不含分委員會委員)等有重要學術影響力人員;

2. 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千人計劃)入選者、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人文社會科學跨世紀優秀人才”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行業領域最高學術類人才稱號獲得者等有重要學術成就人員(或經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具有同等水平人員);

3.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科學技術)一等獎獲得者、國家級教學名師獎獲得者等有重要學術獎項人員(或經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具有同等水平人員);

4. 學科發展所需的博士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術帶頭人(根據學科特點,稀缺的非通用語種人才可為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

5. 國(境)外有豐碩學術成果人員;

6. 團隊引進時,根據團隊需要可調入個別具有博士學位、取得一定成績的中青年學術骨干。

第四條 引進人員條件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 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應崗位的工作要求;

3. 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熱愛高校教師職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

4. 具有團隊精神、創新意識,愿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

5. 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作為團隊引進時的中青年學術骨干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學術水平和學術成就特別突出、學校學科發展急需的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組織保障

人才引進工作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事處牽頭,資產處、財務處配合,具體落實、協調人才引進工作。

第六條 職責分工

1. 引進人才事項可由人事處和具體用人單位雙向提出,提出的引進計劃需報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并予以公開招聘;

2. 擬引進人員學術水平先由本學科領域小同行專家評鑒,再提交教師聘任與人才專門委員會審議,專門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3. 確定引進計劃后,由人事處和具體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才進行接洽和溝通,人事處與具體用人單位配合負責商談引進人才的相關待遇,具體用人單位負責商談引進后的具體工作內容,并簽訂崗位責任書;

4. 擬引進人才需求與我校達成意見一致的,由人事處向學校提交報告,報校長辦公會審批,意見不一致的,則再次提交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七條 引進人才待遇

一、住房待遇

(一)人事關系進入我校的引進人才住房可選擇租住、購房補貼等方式解決,標準如下:

1. 引進人才類別中在京無住房的第一、二、三類人員,可租住學校提供的三居室住房一套;若到崗后隨即購買非學校提供的校外商品房,學校一次性給予購房款120萬元;若自行租住非學校提供房源的,學校按2萬元/月的標準給予租房補貼,上限120萬元;若服務期內由租轉買的,則按120萬元扣除已經發放的租房補貼后(租住學校提供房源的,租住期內視同學校已按2萬元/月發放租房補貼),一次性給付;若自身有住房,無需學校解決的,10年服務期內學校按月提供1萬元安家費。

2. 引進人才類別中在京無住房的第四、五類人員,可租住學校提供的二居室住房一套。

(二)人事關系未進入我校的人才,在校工作期間可租住學校提供的二居室住房一套。

二、其它待遇

1. 引進人才戶籍為外地的,如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為其辦理戶籍入京手續。

2. 引進人才類別中的第一、二、三類人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配偶在我校工作,第四、五類的京外人員,如需要學校安排其配偶在我校工作的,其配偶自身條件應符合相關崗位工作要求,并服從學校的崗位安排。

3. 其他未盡事項,由人事處與本人協商后,報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三、學術成就特別突出的領軍人才、急需人才、團隊人才待遇可另行商定。

四、國(境)外學者待遇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協議合同制。

五、因工作需要,調入我校的人員,不享受人才引進相關待遇,具體待遇由人事處與其本人商定。

第八條 引進人才責任

1. 引進人才在我校服務期不應少于10年;

2. 引進人才來校工作滿三年后,學校將根據崗位責任書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學校繼續兌現引進人才相關待遇,考核不合格學校將停止兌現引進人才相關待遇;

3. 引進人才在服務期內調離學校或因個人原因被解聘的,根據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按2萬元/月的標準向學校繳納服務金,其配偶由我校安排工作的,也應同時調離。

第九條 為保障學校人才引進工作的順利進行,在人才引進工作中,校內各單位應服從學校大局,確保人才引進政策的順利實施和落實。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語言大學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校人字[2004]8號)廢止。

北京語言大學

2015年7月1日

中國-博士人才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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