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優(yōu)化教師隊伍結構,實施人才強校戰(zhàn)略,為建設高水平財經(jīng)大學提供人才保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從國內外公開招聘的,能引領國家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發(fā)展的學術大師,能促進學校事業(yè)發(fā)展的學科帶頭人、學術骨干及各學科發(fā)展需要的優(yōu)秀人才。
第三條高層次人才引進要從學科發(fā)展和師資隊伍建設出發(fā),堅持突出重點與統(tǒng)籌兼顧相結合,建立健全按需引進、堅持標準、嚴格程序、重在使用、合同管理的選用機制。
第二章 引進人才的基本條件和范圍
第四條引進人才的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高尚,工作勤奮,有敬業(yè)、奉獻精神,有高度的責任感,有較強的事業(yè)心和進取心。
2.業(yè)務水平較高,基本功扎實,專業(yè)知識精深,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地位。
第五條引進人才的范圍
第一層次: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當層次人員。
第二層次: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863”計劃、“973”計劃首席科學家,“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重點學科、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中央組織部“千人計劃”、中央宣傳部“四個一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等國家人才工程人選。
第三層次:國家級教學名師、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師獎”獲得者。
第四層次:學校事業(yè)發(fā)展所需的教授、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員)以及公費、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取得博士學位人員。一般為學校的經(jīng)濟管理學科、理科、法學學科和工科等重點學科與扶持學科人員。
第三章 引進人才的形式
第六條剛性引進:通過公開招聘或者調入方式為學校正式編制人員。
第七條柔性引進:人事關系不轉入我校,按照聘用協(xié)議,以科研合作、技術攻關、學術交流或聯(lián)合培養(yǎng)研究生等形式,定期來學校開展具體工作。
第四章 剛性引進人才的待遇
第八條符合學校規(guī)定條件的高層次引進人才,按照相應層次享受引進待遇。具體如下:
1.第一層次
(1)學校提供學科建設配套經(jīng)費。
(2)學校提供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以及100萬元的安家費。
(3)學校提供科研經(jīng)費2000萬元。
2.第二層次
(1)學校提供學科建設配套經(jīng)費。
(2)學校提供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以及50萬元的安家費。
(3)學校提供科研經(jīng)費,其中: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提供科研啟動費150—200萬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重點項目負責人提供科研啟動費100-150萬元。
3.第三層次
(1)學校提供100—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以及20萬元的安家費。
(2)學校提供科研啟動費30-100萬元。
第九條第四層次人才享受的待遇參照《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博士研究生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量化辦法》進行評分,由學校高層次人才引進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兌現(xiàn)相關待遇。
第十條引進人才的專業(yè)技術崗位依據(jù)雙方所簽定的合同確定,特殊、急需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議或一人一議方式,由雙方協(xié)商有關待遇。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工作程序:
1.擬訂計劃。各學院(部)要根據(jù)本單位學科、專業(yè)建設發(fā)展的需要,積極擬訂人才引進計劃,搜集各類人才信息,通過各種渠道,宣傳學校吸引人才政策。對有意向來我校工作的,要及時進行溝通了解,填寫《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申請表》,將擬進人選情況報人事處。
2.組織招聘。各學院(部)組織面試、試講和考核,并提出意見報人事處;
3.專家評審。人事處對各學院(部)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高層次人才引進專家評審委員進行評審,提出招聘意見;
4.簽約上崗。擬引進人才經(jīng)學校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組長同意并確定待遇后,由人事處辦理相關引進手續(xù)。各類人才均實行合同管理,上崗前,由人事處代表學校與本人簽訂引進人才工作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與本人簽訂工作任務書。
第十二條應聘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應聘者個人簡歷,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復印件),所獲專家稱號證明材料,學術兼職、社會兼職情況等;
2.反映學術水平成果的目錄、主要代表性論文、論著;
3.主要的獲獎情況(獲獎證書復印件);
4.近年來完成的研究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個人作用、項目來源和經(jīng)費總額等;
5.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學校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合同管理。合同內容包括服務期,應承擔的教學、科研工作任務,考核與管理辦法,違約責任以及雙方需協(xié)商的其他事項內容。應承擔的工作任務等事項由用人單位擬定具體意見,并與本人協(xié)商后確定。
第十四條待遇落實
1.學校給予人才一定的科研啟動經(jīng)費,所涉及的費用均為稅前金額,按照國家規(guī)定,其個人所得稅由學校財務處代扣代繳。
2.科研啟動費采取分期發(fā)放的辦法進行,一共分兩次支付,每一次一半。當年支付第一次,滿三年后支付第二次。經(jīng)費總額在5萬以下的可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服務期及違約責任
1.剛性引進人才的服務期為5年;
2.剛性引進人才,若服務期未滿要求離開學校(離崗、調出、辭職、自費出國等)或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學校解聘者,本人須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交回學校提供的由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學校固定資產(chǎn);
(2)退還學校資助的科研啟動費、進修培訓等費用。服務不滿3年的,全額退回,服務期滿3年的,每滿1年遞減20%;
(3)科研啟動費等20萬元及以上者,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科研啟動費等20萬元以內者,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4)照顧性調入或聘用的配偶(子女)同時調出或解聘。
第十六條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應按年度參加各單位組織的考核。人事處將會同有關部門與用人單位共同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跟蹤管理,監(jiān)督協(xié)議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學校各單位要為引進來的人才積極提供工作條件,經(jīng)常關心和幫助解決他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創(chuàng)造有利于他們開展工作的良好氛圍,確保其作用充分得到發(fā)揮。鼓勵各用人單位為引進人才提供科研或生活補貼等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校內培養(yǎng)的教學崗位人員攻讀博士學位的,按引進人才對待,兌現(xiàn)相應的待遇;非教學崗位人員取得博士學位后,專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可按教學崗位人員兌現(xiàn)相應待遇,否則,不予兌現(xiàn)任何待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發(fā)布前已簽訂協(xié)議的,按原協(xié)議條款執(zhí)行。
第十九條柔性引進、無檔案材料和檔案材料不全者,待遇按協(xié)議分批兌現(xiàn)。
第二十條《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申請表》、《內蒙古財經(jīng)大學引進博士研究生科研啟動費量化辦法》見附件。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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