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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學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

時間:2016-04-04來源:山西大學人力資源處 作者:山西大學人力資源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優化人才隊伍結構,提升學校教學科研水平,早日實現建設區域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辦學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應圍繞建設區域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辦學目標,以進一步優化人才資源配置為宗旨,大力引進學校重點學科、重點建設學科、新興學科以及緊缺學科的海內外優秀人才。

第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堅持“公開招聘、分類引進、按崗聘任、合同管理”的工作原則,突出“德才兼備”的選拔標準。

第二章 引進范圍

第四條 根據引進人才的學術成就和學術水平,高層次 人才分為以下五個類別:

(一)第一類別:發達國家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二)第二類別: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首席專家; 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領軍人才;國家“人才”、 “外專人才”入選者;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講座教授和特聘教授;國家“863”、“973”計劃專家組成員;國家“863”、“973”計劃首席科學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海外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創新研究群體負責人;國家級教學名師;海外高水平大學教授。年齡一般不超過 50 周歲。

(三)第三類別: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首席專家;教育部創新團隊負責人;海外高水平大學副教授;中科院“百人計劃”入選者;山西省“三晉學者支持計劃”入選者;兄弟省份學者計劃入選者。年齡一般不超過 50 周歲。

(四)第四類別:國內“985”重點大學教授;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國家優秀青年基金獲得者;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獲得者;國家“青年人才”入選者;海外著名大學具有博士學位且取得突出成就的助理教授或資深研究員。年齡一般不超過 45 周歲。

(五)第五類別: 國內“985”重點大學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獲得提名者;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在海外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研修兩年以上且取得突出成就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海外著名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且取得標志性學術成果的博士畢業生。年齡一般不超過 40 周歲。

第五條 引進團隊主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創新研究群體、國家級教學團隊、教育部創新團隊、省級科技創新重點團隊和省級高校創新團隊等。

第三章 相關待遇

第六條 學校按照“一人一議、一隊一議、發展為先、按需支持”的原則,參照下述標準為引進高層次人才提供安家費(稅前,含購房補貼)和事業發展費,為引進團隊提供事業發展費。

1、第一類別:安家費 100 萬元 ;事業發展費理工科 600 萬元,文科 240 萬元。

2、第二類別:安家費 50 萬元 ;事業發展費理工科 360 萬元,文科 120 萬元。

3、第三類別:安家費 35 萬元 ;事業發展費理工科 240 萬元,文科 70 萬元。

4、第四類別:安家費 30 萬元 ;事業發展費理工科 60 萬元,文科 25 萬元。

5、第五類別:安家費 25 萬元 ;事業發展費理工科 30 萬元,文科 18 萬元。

引進團隊事業發展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創新研究群體 3000 萬元;教育部創新團隊理科 2000 萬元,文科 1000 萬元;省級科技創新重點團隊 600 萬元;省級高校創新團隊理科 600 萬元,文科 300 萬元;國家級教學團隊理科 500 萬元,文科 200 萬元。團隊負責人的待遇根據其獲得的最高學術榮譽,由學校人才工作領導組結合其團隊整體實力和承擔的工作任務,組織專家評審確定。

第七條 學校一般在引進高層次人才上崗兩個月內一次性發放安家費,根據實際情況分年度發放事業發展費。

第八條 學校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以下標準發放崗位津貼。

1、第一類別:每年享受 30 萬元的崗位津貼。

2、第二類別:每年享受 20 萬元的崗位津貼。

3、第三類別:前兩年每年享受 20 萬元的崗位津貼。 第三年開始根據工作業績考核結果享受對應的崗位津貼。

4、第四類別:前兩年每年享受 12 萬元的崗位津貼。第三年開始根據工作業績考核結果享受對應的崗位津貼。

5、第五類別:前兩年每年享受 6.5 萬元的崗位津貼。 第三年開始根據工作業績考核結果享受對應的崗位津貼。

第九條 學校引進的第一類別至第四類別人才的配偶安置、子女就學等問題按照我省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 引進人才符合國家及山西省有關高層次人才引進條件的,學校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為引進人才申請落實國家、山西省給予引進人才的相關政策和待遇。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學校每年設立引進人才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處。

第十三條 建立人才引進工作校院(所)兩級管理模式。

院所要成立人才引進工作小組,積極協助做好引進人才的考核評估、工作生活條件及相關待遇的落實等工作。

第十四條 經學校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聘用的引進人才,由人力資源處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相關待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程序:

(一) 學校發布招聘公告

(二) 應聘人員提交申請

(三)專家組初評:人力資源處組織相關專家對應聘人員進行評估,形成初步意見后向學校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匯報,確定邀請來校考察人員。

(四)應聘人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 身份證或護照;

2、 2 位同行專家的推薦信;

3、學歷學位證書及任職證書證明材料(國外畢業博士應提供教育部認證的學歷證明);

4、 科研成果及學術榮譽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應聘人員面試

(六)專家組提出推薦引進人選

(七)擬引進人選體檢

(八)人力資源處明確引進人才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報請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與引進人才簽訂聘用合同。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相關院所應根據學校安排,積極為引進人才創造良好的教學科研條件。

第十七條 全職引進人才工作期滿三年要進行工作總結,內容包括教學科研情況、取得的學術成果以及事業發展費的使用情況等,形成書面的工作總結報告。相關院所要按照實事求是、公開公平的原則,組織相關領域 7 名教授組成的專家組對引進人才的工作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簽署意見后將工作總結報告提交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處要組織學校專家組對院所的考核意見予以審定。

第十八條 學校對全職引進人才兩年內免于工作考核,工作期滿三年予以考核。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隨后轉入山西大學教師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對未能完成崗位目標人員提出指導性意見,并結合工作實際限定 6 個月或 12 月內完成工作任務。對限期期滿仍不能完成崗位目標者,學校停止其引進人才待遇,并根據服務時間退回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學校對全職引進人才試行預聘制,依據專家組評議意見對基本達到高級職稱水平的取得突出成就的海外博士或博士后予以聘用。預聘期一般為三年。三年預聘期內,受聘人員可結合自身實際自愿提出職稱評審申請;三年預聘期滿,受聘人員須參加學校高級職稱的評審。通過評審的,學校予以正式聘用;未能通過評審的,學校予以解聘。

第二十條 學校為應邀擬全職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解決來校實地考察的相關費用。全職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正式來校的旅費包含在安家費中。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予以年度考核。能夠保證到校工作時間并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繼續聘用;不能保證到校工作時間,未能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予以解聘,并立即中止相關待遇,收回資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到校工作時間實行公示制度。各引進院所須在新學期開學兩周內,在本院所內部予以公示后報送人力資源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資助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事業發展費的使用期限一般為 3 年。引進人才須結合工作實際做好經費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 所有引進高層次人才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嚴格遵守學校教學科研設備購置的有關規定,完成相關設備的購置,納入所在院所的整體管理系統。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柔性引進人才,學校根據具體工作任務和來校工作時間確定其待遇,按照簽訂的聘用合同執行。

第二十六條 引進人才所屬類別依據其最高學術榮譽確定,只享受一次最高類別的相應待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包括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經學校專家組評估,學校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歸入相應類別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全職引進人才服務期一般為八年。在服務期內調離或辭職的,根據協議退回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山西大學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山大人字[2014]32 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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