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個稅獎勵制度覆蓋企業;
●人才最高可獲95%轉化收益;
●臺灣人才最高可獲150萬元補助
日前,福建廈門市出臺《關于進一步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18條內容聚焦人才激勵、創業扶持、臺灣人才引進和綜合保障體系四大方面。
措施規定,人才三年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將以獎勵的形式,分層次返還給人才。其中,入選“人才”“百人計劃”“雙百計劃”等市級以上各類引進人才計劃的人才,可全額返還。在經認定的市級總部企業任職一年以上并入選“海納百川”人才計劃的技術領軍人才,返還50%。在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范區內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按人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超過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5%的部分予以獎勵。企業聘任年薪30萬元以上的中高端人才,只要符合廈門市重點發展產業指導目錄,就可按人才工資薪金所得三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獎勵。
這實際上打破了傳統年齡、身份、職稱的限制,意味著只要企業肯給人才高薪,政府就會給人才提供相應補貼。這一方面增強了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間接降低了企業引才用才的成本。
措施提出,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市場定價機制。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全部留歸單位分配,在對完成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激勵和報酬后,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不再上繳財政。同時,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用于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和團隊進行獎勵。這實際上是同時對科研單位和科研人才進行了獎勵,大大地提高了科研機構鼓勵人才從事科研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對臺一直是廈門的特色,此次新政規定,在原有“海納百川”臺灣特聘專家的基礎上,增設臺灣特聘專才,并分別給予最高150萬元、50萬元的補助,補助逐年發放,人才離開廈門就不再享受。支持用人單位突破年齡、工作地、工作單位和工作方式限制,采取市場化方式柔性引進臺灣各類專業人才來廈服務,并根據人才個人薪酬總額20%,給予用人單位最高15萬元的獎勵,用于支付人才薪酬、獵頭經費等方面的支出。對于兩岸青年人才交流,新政規定,在市級以上重要青年創業比賽中獲獎的臺灣人才在廈創業,可給予三年內最高2000元/月的月租房補貼;符合《廈門市重點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的企業接收臺籍應屆畢業生在廈實習,并簽訂三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為臺籍應屆畢業生申請實習補貼和每月500元的租房補貼,并參照廈門生源畢業生職業見習補貼標準發放實習補貼。此外,新政還提出,要鼓勵在廈臺灣人才參加廈門社會保險,積極籌辦面向臺灣人才子弟的國際學校,以及提出臺灣特聘專家、專才在廈購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可放寬至廈門市最高限額的4倍等。
對于人才普遍關心的綜合保障配套問題,新政結合廈門自貿片區的特有優勢,同樣有所突破。新政提出,推動各區在人才集聚區周邊建設人才公寓,解決人才來廈暫時居住問題;進一步擴大自貿區內臺資企業外國人長期居留許可簽發范圍,對自貿區內臺灣高層次人才團隊和外籍成員提供生活居留便利。新政提出,支持自貿區采取獵頭方式柔性引進建設專才、組建廈門自貿片區專家咨詢委員會和海外顧問團,成功引進的,給予獵頭公司、獵頭機構10%的獵頭費用獎勵等。(通訊員 廈組軒)
中國-博士人才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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